政协黄山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工作细则
(2020年3月25日市政协七届三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保障政协委员和各参加单位通过政协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政协黄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简称“大会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市政协办公室转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由两办分别提出交办意见。提案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确定一个主办单位、若干协办单位,或确定若干承办单位分别办理,一般不超过4个。
第三条 确定大会提案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召开提案交办会,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四条 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简称“平时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条 提案正式交办后,承办单位要确定一个综合机构统一进行认真清点、校对,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交办部门联系,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不得滞留、拖延。对提案承办有异议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重新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因职能交叉,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召开由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形式。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将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机制,提出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经主管领导批阅后,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交办,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受理后20日内分别向交办单位报送提案办理责任清单。
承办市领导领衔办理或督办的重点提案,其办理工作方案需报经相关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办前要与提案者沟通,了解提案意图;办中要与提案者保持联系,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办后要及时回访,面对面正式复函提案者。承办部门与提案人见面率应达到100%。必要时,应当邀请提案者深入现场,充分交流办理意见。
第八条 办理提案要求真务实,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解决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委员的满意率。
第九条 切实抓好跨年度提案的办理。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提案的持续跟踪办理反馈制度;对已作出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要继续跟踪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提案者和交办单位。
第十条 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加强协调联系,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协办单位密切配合主办单位,按规定完成协办任务,并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综合办理意见后,答复提案者。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重点提案的办理过程中,应安排督办领导、政协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提案者等参加有关调研和协商座谈活动。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主持召开的重点提案协商答复见面会,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问题较复杂、难度较大的,不得超过6个月;提案者要求“二次办理”的,要在1个月内再次办理、反馈,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在规定时限内确实不能办结的,要先给予提案者阶段性答复,待办理完毕后再做全面答复。对时效性较强的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收到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及时向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按照反馈的意见,及时研究,组织复查。
(1)办理不当的,要采取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2)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3)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复查一般应在收到征询意见后10日内完成,并再次书面答复提案者,复查答复件抄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答复提案中的问题。复函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承办部门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提案人。字数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提案者答复。复函须按规定格式行文,注明办理结果、密级,经具体办理部门领导复核、初审,由主管领导审定签发,并加盖公章。正式答复件主送提案者,抄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七条 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可分A(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B(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拟解决的)、C(给予解释的或留作参考的)三种类型,在复函的右上角处标明。
提案复函要附“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提案者签复后,由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后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面复第一提案者,复函寄送联名提案者;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合提案,面复所有提案者;政协各界别(界别联组)提案,面复牵头提案者。“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由第一提案者或牵头提案者签复。
第十九条 提案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要按照提案办理结果清单制的要求,及时将提案办理结果登录提案办理系统,注意删除复函内涉密信息。凡不涉密的,一律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复函要经过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督办、领办的市领导审阅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牵头,逐步建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承办单位、提案者多方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对政协提案特别是重点提案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的督查督办活动,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逐步实现市党政领导、市政协领导督办提案全覆盖和所有提案督办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积极打造提案督办工作平台,运用政协资政会、专题常委会、界别协商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形式,广泛开展提案督办活动,促进提案工作提质增效。
第二十三条 建立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联合督查制度。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组成联合督查组,通过听取办理情况汇报,检查办理工作程序、进度、方法、办理结果等方式,对部分承办单位当年承办的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同类提案集中督办制度。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牵头,相关提案者、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参加,通过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协商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同类提案进行集中督办。
第二十五条 建立提案跟踪督办制度。承办单位要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需要跨年度办理的提案,适时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承办单位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提案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六条 总结办理工作。承办提案的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天内,应向归口管理单位报送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办理工作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通报办理情况。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听取市政府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
第二十八条 市政协每年选择若干承办单位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提案办理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评,并纳入对承办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