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协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黄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优秀提案从经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中产生;先进承办单位从承办市政协提案的各有关单位中产生;先进提案工作者从具体承担提案工作的人员中产生。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二、评选标准
(一)优秀提案评选标准
1.提案内容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反映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2.提案的提出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并符合规范的格式要求。
3.提案被采纳后,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明显促进作用,对长远规划和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使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列入市政协年度重点提案的,将根据《政协黄山市委员会提案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实行量化打分制,评价结果作为优秀提案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标准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并参与办理工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员认真负责。有较为健全的办理工作机制,提案办理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
2.注重质量,讲求实效。能认真分析研究提案的内容,办理质量较高。对提案所提的问题,凡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能提出分步解决的办法;对确实不能解决的,能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解决条件。对提案能够及时规范办复,提案者反馈意见的满意率较高。
3.立足落实,改进工作。能认真抓好提案答复后的跟踪落实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先进提案工作者评选标准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连续从事提案工作2年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熟悉提案工作业务,并取得一定实绩。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联系沟通,妥善处理提案工作中的问题,努力为提案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得到提案者的好评。
三、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评选表彰的质量和实效。
四、评选机构
评选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评选程序
1.优秀提案由提案承办单位和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委会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标准推荐。
2.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评选标准推荐。
3.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综合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选建议名单。
4.初选建议名单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六、表彰名额
优秀集体提案和优秀个人提案分别占提案总数的5%左右;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分别占承办单位总数的15%左右。
七、表彰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名义联合进行表彰。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