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黄山市委员会常委述职办法(试行)
(2020年6月30日市政协七届十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精神,增强市政协常委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新时代参政议政能力与水平,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更好地为加快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作贡献,结合市政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对象。市政协常委。
第三条 述职内容。
1. 遵守政治纪律和作风建设情况;
2. 年度履职工作的主要特点,尤其是有特色、有成效的履职活动情况;
3. 参加政协各类会议、调研视察活动,提交提案、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撰写大会发言等情况;
4. 对做好人民政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的其他需要在报告中反映的情况。
第四条 述职方式。常委述职原则上采用书面述职形式。
第五条 述职运用。根据常委述职情况,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对常委作出综合评价意见,并视情通报有关方面和确定其他用途。履职报告归入履职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