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黄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黄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 (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加快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贡献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黄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策划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黄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和宣传报道;
(十)组织推进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二)加强与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黄山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实行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黄山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黄山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黄山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全市中心工作,立足黄山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应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提案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各类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履职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或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中共党员或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指名举报的;
(六)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具体问题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纯属申报项目或资金的;
(九)反映情况严重失实的;
(十)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十一)提案内容不涉及市本级工作或超越本市职权的;
(十二)提案内容空泛,对一些现象或问题提出了个人的看法或者观点,但没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建议的;
(十三)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建议已经落实的或已有明确答复的事项反复提出的;
(十四)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质询、要求追责的;
(十五)所提意见建议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不符的;
(十六)提案格式不规范、表述不清晰的;
(十七)一件提案反映多个问题,内容过于宏观的;
(十八)其他不宜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提案者;视情以意见、建议和住黄省政协委员提案素材等形式转送有关方面参考;提案者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中共黄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
第十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黄山市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黄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黄山市委有关部门、黄山市政府机关及有关部门,驻黄部队,省驻黄单位,各区县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认真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提案应当围绕提案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建议答复,注重实际效果。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因条件所限制,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者,由第一提案者告知联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中共黄山市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黄山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不协商不办理,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对承办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探索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黄山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六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遴选,由提案委员会提出,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点办理,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提案者意见。提案委员会可以提出督办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不满意意见及时向主席会议报告,同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并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和宣传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由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黄山市委员会办公室联合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 积极宣传提案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及办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政协黄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政协可以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