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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黄山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2-27 15:58信息来源:黄山市政协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政协黄山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20年2月26日政协第七届黄山市委员会第三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协商实效,根据中共黄山市委关于加强政协协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及《政协黄山市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和省政协有关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征集、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评议、考核、总结各环节。政协组织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提案办理协商可以通过走访、调研、视察、座谈、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办理协商要丰富形式、畅通渠道,办理集体提案及联名提案,应通过座谈、调研等形式面对面协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网络平台,积极探索远程协商等形式,构建广泛多层、灵活多样的协商平台。

第二条  提案征集。提案者应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按照党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要求,结合自身特点确定选题,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反映情况、慎重提出提案。应增强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提出提案不在多而在精,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透彻、提出建议要具体。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信息,支持提案者就提案选题进行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市政协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活动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通过印发提案征集目录、召开座谈会,做好提案征集引导工作。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应发挥组织优势,及时将调研成果、专题议政会成果转化成集体提案,并为政协委员选题、开展调研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  提案立案。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逐一审查,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征求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协商确定立案提案及提案的主办、协办单位。对需要修改完善的提案、撤案、并案、转作来信或者社情民意信息的,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照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

第四条  重点提案遴选。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初选重点提案,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提案交办。健全党委、政府、政协联合交办提案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共同召开提案交办会,根据提案主要内容和部门职责,参考提案者意见,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和办理方式。各承办单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承担办理责任。提案交办环节设置交办、改办、再办协商程序,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交办机关协商确定承办单位,确保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第六条  提案经办。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注重办前向提案者了解意图、办中与提案者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办后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在沟通协商中相互理解、推进工作。未经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不得进入报批提交程序。承办单位应积极采纳落实合理建议,对于无法做到或暂不具备条件的,应秉持开诚布公、实事求是的态度,说明情况并给予明确答复。建立健全提案者、承办单位、政协组织有效沟通协商机制。主办单位要牵头领办,加强与协办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及时提交协办意见,提案办理应体现各方意见。提案者应积极参与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客观评价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出现的沟通联系不畅等问题。

第七条  重点提案督办。坚持和完善市领导领衔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协商后,报请市领导本人确定,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每年选择一个重点提案主题以市政协资政会的形式,由市委书记领衔督办;选择一个重点提案主题以市政协专题协商会的形式,由市长领衔督办。市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分别以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方式组织实施。重点提案督办分工确定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印发通知各承办单位,明确督办任务和要求;各承办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协调有关方面,制定办理工作计划和督办活动开展计划,分别报送督办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重点提案督办活动采取实地视察、专题调研、座谈协商等方式进行,应邀请提案者参与,可视情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代表参加,督办协商成果视情形成督办纪要。加强对市领导督办重点提案活动的宣传,发挥示范推动作用。市委市政府领导对重点提案办理结果的批示等,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承办单位并跟踪落实,同时注意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沟通。对建议落实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的重点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督办,督促承办单位重点办理落实。       

第八条  提案办理反馈。提案承办单位应将提案办理协商取得的共识体现在工作决策之中、转化为工作措施,并及时将采纳落实提案建议的情况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反馈。提案者应及时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承办单位反馈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积极与提案者协商,开展二次办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进一步答复;提案者对二次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召集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协商,形成进一步办理意见。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采用双向民主评议,即承办单位对提案者的提案质量进行评议,提案者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对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评价依据。提案承办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配套推进提案内容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提案办理协商取得的成效。                                               

第九条  提案监督。建立和完善运用提案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采取抽查、重点督办、通报督办等形式,对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协每年选择若干承办单位,开展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活动,组织提案者对提案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听取办理情况报告。承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提案办理台账制度,积极主动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提案办理情况,通过民主协商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条  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承办单位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委员参与提案办理协商活动情况,计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评价优秀提案的重要参考、委员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承办单位在办理完成当年提案任务后,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提案内容、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面商沟通、答复规范、办理落实、结果公开、问题建议等。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的评选活动,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组织领导。加强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市政府年度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听取并审议市政协常委会年度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提案工作重要问题。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别组和各专门委员会应把提案办理协商纳入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注重将提案办理协商与资政会、专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有机结合,提高协商成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应把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应把政协提案办理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民主协商理念,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应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提案办理各项任务。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对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加强提案办理协商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不断提高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能力建设和提案办理协商科学化水平。

第十三条  附则。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