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黄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黄山篇章而共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黄山市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山市委员会)的会务,在黄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黄山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黄山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黄山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黄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
(三)执行黄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黄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黄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黄山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黄山市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黄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黄山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黄山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黄山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于会前5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黄山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黄山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涉及全市的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黄山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黄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黄山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处级干部,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及机关科室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市政协委员,住黄山市的省政协委员,各区县政协主席、黄山风景区政协联络组组长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对经常不参加会议的,将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视情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和建议、意见、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黄山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