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市政协六届五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8月9日市政协七届七次主席会议修订,2020年3月25日市政协七届三十一次主席会议修订,2023年8月29日市政协八届十五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增强委员责任担当,激发委员协商议政的积极性,建设新时代高素质委员队伍,根据《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政协黄山市委员会委员
二、评价内容及量化标准
(一)履职基本情况(基础分80分)
1.参加全体会议情况(30分)。委员全程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计30分,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计20分;全体会议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席大会、列席人大会议、分组会议的,一次扣6分。
2.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20分)。委员参加市政协及各专委会、界别等政协组织的重点协商、调研视察、协商议政及学习培训等履职活动的,满2次计20分。
3.提交提案(20分)。委员提交一件提案计20分;联名提案的第一提案人计20分,其他联名人计10分(只计1次);集体提案参照联名提案计分。
4.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0分)。委员反映一篇社情民意信息并被市政协采用的,计10分,未被采用的计5分。
(二)履职加分
1.委员提交提案被立案的,每件加3分。联名提案被立案的,第一提案人每件加3分,其他联名人每件加1.5分。集体提案被立案的参照联名提案加分。
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被采用的,从第2篇起,每篇加3分;被国家、省采用的,每篇分别加8分、4分(同篇信息以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3.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从第3次起,每次加3分。
4.为市政协全体会议提供发言材料,每篇加15分;被选定为口头发言的,加20分(同篇材料以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为市政协常委会议提供发言材料,每篇加8分;被选定为口头发言的,加10分(同篇材料以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5.以市政协委员身份参加省、市重大会议活动或参加各类行风政风监督员并正常履职的,加3分。
6.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新闻媒体和书刊发表文章宣传市政协工作、市政协委员事迹的,每篇分别加8分、4分、3分。
7.组建、参加委员工作室活动的,加5-10分。
8.在抗灾、抗疫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各类公益活动中作出积极贡献或获得表彰的,加10-15分。
9.在市级及以上政协组织的评比表彰中获得荣誉的,加5-10分。
10.登录并运用黄山市政协履职平台的,加10分。
三、评价组织实施
(一)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按年度实施评价。
(二)建立委员履职评价系统,明确信息登记确认工作职责。
1.履职加分第6条由委员本人在黄山市政协委员履职平台申报,同时上传佐证资料。
2.提交提案及立案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登记确认。
3.报送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期间大会发言情况、发表宣传稿件情况,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登记确认。
4.参加全体会议、报送社情民意和参加委员工作室活动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登记确认。
5.参加政协其他会议、调研视察等情况,由各专委会、界别报市政协办公室登记确认。
(三)评价信息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汇总。
(四)依据委员全年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优秀,60分—89分为称职(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
(五)评价结果确认。委员履职评价信息汇总情况送委员本人核实后,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四、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每年在市政协内部、委员所在单位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委员履职档案。
(二)作为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通报委员履职情况的主要内容。
(三)对年度履职被评为不称职的委员,由市政协党组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四)为市政协提出下届留任委员建议人选提供依据。
本评价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